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地下、水域或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国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其非法所得文物;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