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文物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承担保护维修责任的,由文物建筑所在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执行;拒不执行而造成文物建筑损毁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