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在地下、水域或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国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其非法所得文物;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