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馆藏文物作为文艺演出、拍摄电影、电视及摄影活动的道具。禁止将馆藏文物出卖或出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