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馆藏文物作为文艺演出、拍摄电影、电视及摄影活动的道具。

禁止将馆藏文物出卖或出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