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规定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登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存、收藏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登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