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借用、调拨和交换馆藏文物,必须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属珍贵文物的藏品,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文物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