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已废止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通过书信反映问题,要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