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