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