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