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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