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地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标志及地方铁路用地,不得从事危及地方铁路建设、运营和行车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