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地方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标志及地方铁路用地,不得从事危及地方铁路建设、运营和行车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