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三章 运营第十九条有效地方铁路和国家铁路、省际地方铁路的衔接与合作事宜,以及铁路联运、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运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地方铁路企业从事铁路国际联运,应当遵守国家签订的国际联运有关协定,从事省际联运应当按照有关协议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