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铁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地方铁路的行车规范、客货运输规则以及地方铁路设施、设备技术等规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