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三章 运营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铁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地方铁路的行车规范、客货运输规则以及地方铁路设施、设备技术等规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