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地方铁路运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铁路客、货运输的站场、设施、设备;

(二)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指挥机构;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