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三章 运营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地方铁路运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铁路客、货运输的站场、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指挥机构;(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