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人口较少民族、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自治县内撤乡并镇的原民族乡在并入的乡(镇)领导组成人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原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