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人口较少民族、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县内撤乡并镇的原民族乡在并入的乡(镇)领导组成人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原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