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兴建水库,坝塘、水窖等水利工程。加快小流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水电事业,鼓励投资者兴办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可以租赁、承包、拍卖。自治县实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