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兴建水库,坝塘、水窖等水利工程。加快小流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水电事业,鼓励投资者兴办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可以租赁、承包、拍卖。

自治县实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