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挪用家庭优待金、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