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挪用家庭优待金、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