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考核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