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考核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