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