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

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