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