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单位,应当配置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并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个体屠宰家禽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