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随意堆放、倾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