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其经营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前款规定的设施和场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