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其经营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前款规定的设施和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