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单位,应当配置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并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个体屠宰家禽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