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者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