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者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