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