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