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施工企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一)需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或者影响其效能的;(三)需停水、停电、封路的;(四)需进行爆破作业的;(五)其他需要报批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