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施工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发生施工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