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持现场整洁,文明施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