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持现场整洁,文明施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