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施工企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或者影响其效能的;

(三)需停水、停电、封路的;

(四)需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其他需要报批的。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