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符合资质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