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符合资质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