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