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发包;不具备的,应当委托建设监理、咨询机构代理发包。(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