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