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已废止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