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