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