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