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