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