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十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